南国早报4月4日报道 5年前,广西河池市税务局认定大化一家公司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且未清缴企业所得税,遂扣划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6600余万元。该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被驳回后,便将河池市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告上法院。4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唐薇担任审判长。法院供图
因案情重大,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唐薇担任该案审判长。自治区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2年9月,广西大化大地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糖业)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签订《大化糖业资产收购合同》,约定农垦集团以4.75亿元,收购大化糖业的全部资产,但不承担大化糖业的所有债务,其所负债务由大化糖业或其独资股东负责清偿。双方还约定,农垦集团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收购款4亿元,其余7500万元在完成资产交割后两年内付清。
▲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河池市税务局副局长、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出庭应诉。法院供图
2015年5月,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化糖业进行税务检查。在稽查中,该局认为大化糖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且未按期清缴企业所得税4289万余元。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大化糖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2311万余元。
同时,大化糖业的独资股东林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农垦集团的应付款7500万元到大化糖业账户后,被河池市税务局冻结,扣划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6600万余元。大化糖业不服,向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被驳回。大化糖业遂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大化糖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虚开发票是否客观上导致虚增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大化糖业与农垦集团之间是资产转让,还是公司吸收合并?补缴税款应该按照实际收入时间,还是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年度汇缴清算……当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激辩,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六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主审法官认为,纳税争议案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税法遵从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